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的法律,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恰值第10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重温生物安全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涉及哪些活动?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及相关概念

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不低于容许水平,可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社区及环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等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的要求。

生物安全实验室是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控有哪些要求?

(一)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三)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四)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五)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九)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十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研究病毒、细菌等致病微生物的“核心战场”,若管理不当,可能引发泄漏风险,导致传染病传播。

共同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守护人类健康与地球家园!

  

撰稿 | 医疗执业监督科 刘秀玲

审核 | 苗嘉魁 周宏东

编辑 | U编辑部

图片来源 | 来源于网络(仅用于公益宣传,非商用,如侵权请联系沟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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