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上海市不断完善供给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供给侧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上海供给侧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解析

上海供给侧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可从高校院所技术合同成交项目数与合同金额进行分析,总体表现很不错,但从这些数据背后,也可以看出存在的问题。

《2023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白皮书》数据显示,2023年,上海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50824项,成交额4850.21亿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了32.8%和21.1%,其中高校院所输出技术的合同项目数为15502项(其中,高校9095项、科研机构6407项),合同金额为162.21亿元(其中,高校77.22亿元、科研机构84.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5%和24.9%。

为便于比较,根据《2022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白皮书》,2022年,上海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38265项、合同金额4003.51亿元,其中高校院所输出技术的合同11792项(其中,高校6796项、科研机构4 996项),合同金额为129.86亿元(其中,高校73.4亿元、科研机构56.46亿元),分别占同年技术合同项目总数与合同金额的30.8%和3.2%。可见,合同金额的占比严重偏低,即高校院所输出技术的平均合同金额为110万元,而上海经认定登记的平均合同金额为1046万元,前者约为后者的十分之一。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合同的金额比较高,而高校院所向企业输出的技术合同以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为主,合同金额一般不太高。

2022年度,上海市高校院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作价投资)、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五技”合同)项目总数23209项,合同金额151.75亿元,其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总数1089项,合同金额55.41亿元,占“五技”合同项目总数及合同金额的比例分别是4.69%和36.51%,合同金额略高于位列第二的北京市(51.8亿元),远高于位列第三的江苏省(17.1亿元),比2021年的737项和55.45亿元分别增长47.8%和下降0.1%,平均合同金额为508.8万元,比2021年的平均合同金额(752.4万元)降低了32.4%,表明上海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少但成交金额高,这类合同的履行周期往往较长,且后续转化的不确定性较高。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总数为22120项,合同金额为96.34亿元,但比北京(45785项和297.7亿元)、江苏省(39883项和164.4亿元)、广东省(168 826项和114.2亿元)等排名前三的省市(数据来源:《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3(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篇)》)有不小的差距,表明上海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方面仍显得不够有力。

从高校院所作为技术输出方的技术合同登记情况看,2022年“五技”合同项目总数为23209项,登记的技术合同仅为11792项,技术合同登记率仅为50.59%,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总额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例为85.57%。从中可计算出,未登记的合同项数为11417项(即23209减11792等于11417),合同金额为21.89亿元(即高校院所总合同金额151.75亿元减认定登记合同金额129.86亿元等于21.89亿元),未认定登记合同的平均合同金额为19万元(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考虑为没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这两组数据为何相差如此之大,有待进一步分析。

二、上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演变

2014年7月8日,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率先实行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并实施“投资损失”免责政策和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以下简称“科创22条”)将“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列为五项改革举措之一。2015年以来,作为“科创22条”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先后经过2021年和2024年两次改版)被认为是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虽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不完全对应,但从中可以看出其在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中的地位是很重要的。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以下简称“科改25条”)将科技成果转化列入重要内容,《上海市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将科技成果转化列为重要条款,同样在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中居重要地位。

《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沪科规〔2021〕20号)、上海市科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沪科规〔2022〕8 号)、《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科规〔2023〕9号)等文件的出台,表明上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并注重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供给端政策概览

上海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即供给侧政策)主要有:

(一)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

2014年7月8日,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理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院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分配机制和科研管理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和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探索市场化定价机制。之后出台的“科创22条”、《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都对“三权”下放、市场化定价等作出了规定,“科改25条”和《上海市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将“三权”下放和市场化定价延伸到医疗卫生机构。2019年,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19〕16号)规定,将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给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价,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等。

2022年11月17日,上海市科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沪科规〔2022〕8号,2024年进行了修订,改为正式施行),医疗卫生机构享有与高校院所同等的“三权”下放、市场化定价、奖酬金分配等政策,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该细则发布后,上海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集中进行审核认定。上海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也有了显著的进步。例如,2024年5月25日在青岛举行的第六届CMIA医学创新大会上发布的《2023中国医院创新转化100强》中,上海有14家医疗机构上榜,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均为五星,分列榜单的第1、3、7和12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转化专利134件、转化到账金额2000万元以上,均列单项榜单第1名,以转化金额超过1亿元位列单项榜单的第2名。在2021至2023三年总转化数量榜单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别以403项和295项分列第1和第2名,远超第3名的177项。这些数据反映了上海医疗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显著绩效。

(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政策

上海“科创22条”提出,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可以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上海“科改25条”进一步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和“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后,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沪科规〔2021〕20号),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涉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合同”)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和发放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须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二是单位须对奖酬金分配的决策程序、提取标准、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三是单位对提取的“三技合同”奖酬金进行分配的,应当对拟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改革试点

上海“科改25条”提出“选择若干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2023年上海市科委等部门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科规〔2023〕9号)提出,面向上海市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开展7项改革试点任务和1项保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二是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三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落实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四是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即支持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立专业高效、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运营服务体系,并加强经费保障;五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岗位保障和职级晋升制度,分类建立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机制;六是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并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七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等事项;八是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经单位申请,上海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同意,上海交通大学等39家单位列入试点。通过试点,打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四)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

2015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兼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2020年8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明确规定了相关条件、申请与批准程序及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以解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创业孵化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出台并落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政策

大型科学仪器不仅是研发的条件保障,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保障,上海采取政策法规措施促进大型科学仪器的开放共享。《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情况下,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所谓共享,是指拥有或者受委托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统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上海加强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提供服务。《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规〔2022〕20号)规定,上海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凡以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加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提供共享服务的,应接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截至2023年底,有731家管理单位填报23504台/套仪器信息,总价值约为305.44亿元。2023年,83家仪器管理单位的2394台/套仪器,获得共享服务奖励,奖励金额为3099.32万元,分别比2022年的75家仪器管理单位的2061台/套仪器、共享服务奖励2 665.89万元增长了10.7%、16.2%和16.3%。

从上述梳理可知,科技成果转化供给方政策主要围绕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着重在解决“敢”转的堵点上施策,但还没触及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不足的问题。

四、思考与建议

(一)特色

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侧政策体系总体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在以下几方面比较有特色:

一是供给侧政策体系基本健全,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主体全覆盖,奖酬金分配政策比较完善,相关规定比较细致;

二是政策支持力度比较大,创新性比较强,敢于针对体制机制的薄弱环节或堵点予以突破;

三是注重政策落实,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策落实机制;

四是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实行有效期制度,到期后及时修订优化,使政策不断完善;

五是每项政策的出台均建立在现实需求及实践基础上,并根据实践经验或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问题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政策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体制机制堵点或障碍仍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的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的协同、研发与转化的协同等都还不够有力,供给侧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创新还不够有力,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与水平。例如,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合同金额比较高,但到账金额和到账率比较低,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后的转化情况还不够理想,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还不足。

二是高校院所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政策还不够及时有力。因国家政策必须转化为本市落实细则,高校院所等主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范性政策文件制修订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存在滞后现象。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供给侧创新主体还没有形成广泛共识,仍然表现为先知先觉者的自觉行为,还没有成为广大科研人员的行动自觉,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的认识还显得有些不足,仍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

(三)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供给侧主体之间、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之间、各要素资源之间等协同,加强科技、产业、投资等政策之间的协同。

二是围绕供给侧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的堵点或障碍或薄弱环节加大体制机制创新的力度,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

三是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要实、市场要活、政策要宽的指示精神,促进高校院所等主体更好地落实中央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规定,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使中央的各项政策及部署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本文来源于于《科技中国》2025年第2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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