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改的公告

      经研究,就《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 年修订)》作修改如下:

      增加“储能电站”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将“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修改为“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并在该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功率为 30MW 且容量为 3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特此公告。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5年修订)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200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七)乘客座位总数300个以上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等)、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音乐茶座、餐饮场所;

(十)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场(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院、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二)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护理院;

(十三)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四)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十五)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六)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者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七)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防灾调度指挥楼

(一)市级和区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二)市级和区级的邮政、通信枢纽;

(三)市级和区级防灾调度指挥楼。

四、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市级和区级的档案馆;

(二)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电压等级500千伏和220千伏(地下)以上的变电站。

(四)功率为 30MW 且容量为 3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

(五)工艺装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企业。

七、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和线网调度与应急指挥中心;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存量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丙类物品物流活动的物流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

(四)总储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

(四)高层公共建筑;

(五)高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用地建筑;

(六)高架仓库,高层厂房、仓库;

(七)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生产、加工、储存丙类物品且具有多个使用主体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九)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

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

关于2025年嘉定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申报备案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申报要求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凡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向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申报备案。对于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不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申报,由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如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三、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四、职责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火灾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向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5年修订)
附件2: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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